2016云南文山州事業單位招考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并帶至考點辦公室,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及三年內不得報考文山州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的處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記入事業單位招聘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招聘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文山州2016年事業單位招考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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