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公務員的回避制度
事業單位考試中《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的回避制度”這一高頻考點,幫助大家進行了梳理。有關公務員回避制度存在的意義、回避的類型等內容,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裨益。
有些時候,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可能會受到人情關系的影響。在此情形下,一邊是國家法律的硬性規定,一邊是親情關系的柔性牽絆。如何權衡人情與法制的沖突,是一直以來困擾很多公務員的難題。為了防止出現個別公務員因人情而廢法治,甚至出現因人情而徇私枉法、損害公平正義、損害人民利益的現象出現,公務員的回避制度就要發揮它的必要價值。
《公務員法》中明確了公務員的回避包括四種情況: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公務回避、離職回避。
一、地域回避。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此處所指的主要領導職務是指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察、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但是需要大家特別關注的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區領導擔任比較特殊,自治區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長、自治縣的縣長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人大常委會中的主任、副主任只要有一個是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即可。
二、任職回避制度。如果公務員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的要遵循“三不得”。第一個不得是雙方不得在同一個機關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的職位;第二個不得是不得擔任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第三個不得是一方擔任領導職務,另一方不得在該組織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的工作,也即管人、管錢、管紀律相關的工作。
三、公務回避。若存在如下情形,則應當遵循公務回避的規定: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有前述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
四、離職回避。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以后應當遵循的回避制度。原系領導成員的離職三年內,非領導成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需要大家特殊注意的考點是規定中提到的時間要求,精確記憶領導成員是三年內不得任職,普通成員是兩年內不得任職。
以上內容就是公務員法中,關于回避制度的可考價值較高的知識點,建議大家在備考過程中注重知識細節掌握。題目考查中陷阱是無處不在的,把握住細節才能決定成敗。感謝各位考生的閱讀,希望本文能夠為大家的備考提供幫助。
(責任編輯:李明)